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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4農(nóng)業(yè)網(wǎng) 時間:2018-12-05 作者:佚名 來源:新華社
新華社銀川12月4日電(記者鄒欣媛、溫競華)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日前審議通過《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濕地保護條例》,自2019年1月1日起,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、填埋濕地、擅自排污、撿拾鳥卵等多種破壞濕地行為將被罰款;濕地保護和管理人員,因濫用職權等造成濕地資源破壞,構成犯罪的,將依法追究刑責。
根據(jù)條例,濕地是指在自治區(qū)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天然或者人工的,常年或者季節(jié)性的適宜喜濕野生動植物生長、具有生態(tài)調(diào)控功能的積水地帶,包括灘涂、沼澤、河流、湖泊、水庫等生態(tài)功能明顯的水域。
條例明確,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、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、魚類洄游通道、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、引進外來物種等的,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或濕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,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傾倒有毒有害物質(zhì)、廢棄物、垃圾、撿拾鳥卵及擅自排污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清理,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條例還規(guī)定,從事濕地保護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,造成濕地資源破壞的,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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